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2-09-28 14:12:35

各区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,各住房租赁企业:


根据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》(建房规〔2021〕2号)和《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》(青建办字〔2020〕48号)等相关文件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工作,确保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


住房租赁企业取得营业执照、开展经营前,要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(以下简称“租赁服务系统”,网址:http://zfzl.qingdao.gov.cn/)向所在区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。


已提交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,开业信息不全或者有变更的,要在2022年9月30日前补充或修改完毕。自10月8日起,区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一核查,未补充完全或修改的,将暂停企业房源信息发布及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业务;核查通过的租赁企业,各区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、负责人、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。


二、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


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委托代管等相关协议、完成转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,均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、续租或者提前终止租赁的,应当在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、延续或者注销手续。


各区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,加强日常检查、巡查。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,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按照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进行处罚。


三、加强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


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租赁服务系统管理,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、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、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。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服务系统、门店和商业网站等平台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。


区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、巡查过程中,发现房源信息不一致的,要采取约谈警示、暂停发布房源等措施进行查处。


四、持续开展住房租赁政策宣传


各区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政策宣传,制定和发布租房指南,提醒广大市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租房前要查验房源信息,警惕“低租金、空承诺”,及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,减少租赁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;要持续曝光投诉量较大、处理效果差的租赁企业,加强住房租赁风险提示,必要时提请市场监管、公安、网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,形成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。


 


 


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
2022年9月2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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